總體產業面
個體公司面

1.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加強食品殘留農藥管理

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增修訂亞醌蟎等14種農藥68項殘留容許量,並刪除毆殺松等12種農藥30項殘留容許量及新增農藥Pyribencarb普通名稱「派本克」;另考量農藥陶斯松於動物產品應已無殘留情形,刪除其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2.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預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修正草案,主要為酌修條文內容,及將不同原料來源所萃取但具相同主成分之色素整併列表,並調整重金屬、微生物等規格標準。凡以天然原料來源,經水、乙醇、植物油或加工助劑准用之溶劑萃取出之有色萃取物,未經純化且主要供為食品著色用途者,皆得以天然食用色素用途,依著色之必要需求,適量添加於食品中。為強化該等天然食用色素之管理,本次共計新增11種天然色素之特定規格要求,包括重金屬及微生物等規定;另重新整併及修正部分色素品項 ,以使品項之呈現更為精簡。

3.食品輸出業者應辦理登記

   增進對輸出國內製造、加工、調配食品為營業之業者的管理,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 於111年10月06日預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修正草案,納入食品之「輸出業」應申請登錄之規模及實施日期等相關規定。食品輸出業者應對所輸出的食品,負起確保符合擬輸銷國的相關規定之管理責任,爰新增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稅籍登記業者或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食品「輸出業」應申請登錄,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食品輸出業者如屬上述公告規範對象,未依規定辦理登錄且經要求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4.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修正草案,除為精進對金屬材質食品容器具之管理,增訂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之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外,並酌修現行標準第二條之文字敘述。屆時於市面流通之產品,即應符合所訂標準。金屬合金類材質因普遍具有耐熱、耐腐蝕、易導熱等特性,廣泛作為食品容器具用途,為加強該類材質產品之管理,衛福部參考國際間較為嚴格之規定,擴大管理對象,從「金屬罐」擴及至所有「金屬合金類」材質,並加嚴相關管理規定,包括強化金屬材質之材質試驗規定,增訂金屬合金類之重金屬溶出試驗規定等。為使標準之內容呈現更為簡潔易讀,本次另重新調整標準之附表格式及部分文字敘述。另外,現行標準第二條針對塑膠製食品容器具不得回收使用之規定,所指不得「回收使用」,係因塑膠材質不如玻璃材質,除了易產生使用後之痕跡外,也無法透過高溫清洗消毒以回復至新品狀態,故規定不得以回收清洗後之容器具作為新包材再包裝食品販售。目前因應材料科技之發展所引進之塑膠再製技術,或一般食品製造、販賣及餐飲業者,使用可重複清洗之塑膠材質容器作為盛裝載具之行為,皆非前述第二條所轄範疇,食品業者應確認在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前提下,重複使用塑膠材質之容器具。

5.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為使規定文義更臻明確,並符合實務狀況,期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營養宣稱定義。

(2)增加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例如顆、粒、錠。

(3)修正胺基酸單位為公克或毫克標示、維生素與礦物質標示方式、復水產品之標示方式。

(4)新增營養標示以每一份量及「每100公克(或毫升)」之單位標示一致性規定。

(5)修正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規定。

(6)增加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每份數值標示方式,以及修正熱量或營養素標示值之方式。
  此外,考量需經查驗登記產品之因應尚需時間配合調整,本應遵行事項實施日期113年7月1日生效。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6.111年7月食品五項管理新制上路

  為維護並保障消費者食在安心健康,我國從111年7月1日起,就食品添加物管理、原料使用限制、標示規定及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等部分,有5項新措施上路,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重點說明如下:

(1)、二氧化碳、果膠、關華豆膠、刺槐豆膠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

     衛福部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及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所定標準,將二氧化碳、果膠、關華豆膠、刺槐豆膠等品項,由一般食品原料移列為食品添加物管理,並規範使用的食品範圍、限量、使用限制及規格標準;從111年7月1日起,這些品項應符合食品添加物管理相關規定,包括應辦理查驗登記、登錄、標示、建立追溯追蹤資料等規範,並配合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2)阿勃勒(Cassia fistula L.)果實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長期食用安全,衛福部限制阿勃勒果實從111年7月1日起,不得繼續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國產產品的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的輸入日期在111年7月1日前者,可以繼續販賣到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3)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

   為避免消費者因食品品名標有「健康」字樣,對該食品產生有較為健康之想像,從111年7月1日起產製的食品,如果未向衛福部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不得以「健康」字樣做為品名的一部分,避免消費者誤解。

(4)注脂肉品名標示「注脂」並加註醒語

    為加強注脂肉食品標示管理,包裝注脂肉食品、具稅籍登記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注脂肉食品,以及販售注脂肉食品的直接供應飲食場所,都應以中文在品名顯著標示「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的醒語。

(5)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內容項目

    為使食品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更臻明確,明定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的內容項目,包含流程及危害分析、作業標準程序、內部稽核、供應商管理與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