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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產業政府政策

1.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

2016年,政府啟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將生醫產業列為重點項目之一,並於2017年推動「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透過完整生態體系、整合創新聚落、連結國際市場資源及推動特色產業重點四大主軸,實現台灣作為生技研發重鎮及兆元產業的發展目標。隨後,2020年政府將台灣精準健康產業納入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結合數位化及大數據應用趨勢,推動巨量數據庫的建構,並開發預防、診斷、治療及照護系統,強化台灣的國際競爭力。

2.《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的擴大與優化

為進一步健全再生醫療及相關產業的法規環境,政府於 2022 年修正並實施《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將原《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的適用範圍大幅擴充。修法後的條例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新劑型製劑及受託開發製造(CDMO)等新興領域納入獎勵與租稅優惠的範圍,以引導產業朝多元創新方向發展。
在製造與研發並重的政策下,條例增列企業投資於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的租稅抵減機制。凡生技醫藥公司於該項目投資達新臺幣 1,000 萬至 10 億元者,可選擇當年度抵減 5% 或三年內分期抵減 3%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此外,政府亦透過租稅優惠與法規鬆綁,引導資金投入並強化人才留任與招募。例如,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若持有公司股票並任職或提供技術服務滿兩年,可選擇以轉讓價或取得時價中較低者為課稅基準,以提升產業吸引力與長期發展動能。

3.特定醫療技術管理制度下之細胞治療政策

為回應細胞治療與再生醫療技術在臨床應用上的發展需求,政府在專法尚未完備前,先以行政命令方式建立過渡性管理制度。衛生福利部自 2018 年起依《醫療法》授權施行《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辦法),並於 2021 年進行修正,進一步調整細胞治療技術的適用範圍與管理條件。該制度允許特定低風險細胞治療技術,在醫療機構提出施行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個案方式於臨床執行,並採自費模式提供病患治療選項。透過計畫核准、資訊登錄與持續監督機制,政府一方面累積臨床經驗與安全數據,另一方面也為後續再生醫療專法的制定奠定制度基礎。

4.再生醫療雙法:《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2024年,台灣的再生醫療產業迎來重大法規突破。行政院於4月25日通過《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並於6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再生醫療法》主要規範醫療執行端,確保醫療機構在執行再生醫療過程中的安全與品質,以保障病人權益。其核心要求為:在執行再生醫療前,必須完成並通過人體試驗,以驗證安全與有效性;惟針對恩慈療法或既有技術延續的情況,得以免除人體試驗要求。條例亦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或發布相關廣告,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2,000 萬元罰鍰,並得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與製劑。同時,《再生醫療法》強化倫理保障,明確禁止以胎兒作為細胞來源,並規定無行為能力者之細胞捐贈需經代理人公證,以保障細胞提供者的權益。另一方面,《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則著重於產品管理端,涵蓋製劑的查驗登記、上市前審查及上市後監督。條例中設立「快速通關機制」,針對威脅生命或造成嚴重失能疾病的再生醫療製劑,若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並符合安全性及初步療效標準,即可在附加條件下提前上市,以回應臨床急迫需求。衛生福利部亦於 2025 年陸續《再生醫療法》子法,並蒐集《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子法的意見,以期完善再生醫療的全方位法制架構。

5.再生醫療政策推動與行政配套機制

為確保再生醫療專法順利落地並發揮實質效果,政府於 2025 年進一步建構政策推動與行政配套機制。在立法層面,立法院厚生會成立再生醫療推動委員會,作為跨部門政策協調與監督平台,督促主管機關加速專法施行準備、研議階段性擴大再生醫療運用、檢討自費規範,並建立療效與安全追蹤及年度成果公開機制。在行政層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亦設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專區,集中公告相關法規、子法、行政指引與最新資訊,提升制度透明度與產業可預期性。透過推動平台與資訊專區的建置,政府期望強化政策溝通與制度落實,逐步形塑完善的再生醫療治理與產業發展環境。

6.新興生醫產業發展與國際化推動計畫

透過執行生技產業單一窗口諮詢服務,協助排除產業發展障礙與促進投資,辦理技術、市場等商機媒合會募集資金及建立市場通路等,籌組臺灣廠商團參與國際代表性展會(如北美BIO展),並於展會設置臺灣主題館,提升國際能見度並鏈結當地資源(如加速器、醫療院所)以切入海外市場,並促成國際商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