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上市公司(2家) | 向榮生技-創 | 台新藥 | |||
本國上櫃公司(3家) | 訊聯 | 益得 | 長聖 | ||
本國興櫃公司(11家) | 鑫品生醫 | 尖端醫 | 宣捷幹細胞 | 國璽幹細胞 | 樂迦再生 |
台寶生醫 | 永立榮 | 和迅 | 光晟生技 | 通用幹細胞* | |
仲恩生醫 | |||||
知名外國企業(4家) | Biostorage | EPL Archives | Fisher Bioservices | Precision |
再生醫療產業鏈簡介
再生醫療產業鏈簡介
自2020全球新冠疫情爆發以來,醫療產業成為市場上快速發展的產業之一。在疫情過後,醫藥產業逐漸由傳統藥物治療轉為細胞基因療法,精準藥物、再生醫學、智慧醫材三大面向已然成為發展重點。其中再生醫學透過提取、製造擁有功能性之活體製品,在人體內替代因老化或疾病導致異常的生理功能,或是誘發人體內希望加強之生理反應,藉此達到延長壽命或治療疾病的效果。
再生醫療產業的上游廠商主要負責多種幹細胞、組織收集與保存(細胞庫),中游廠商從事免疫細胞、幹細胞功能產品開發,下游廠商則負責臨床試驗、移植技術及疾病治療。近年隨著台灣再生醫療法的訂定和推動,未來再生醫療可望持續蓬勃發展。
- 上游
幹細胞及組織之收集與保存
再生醫療上游產業係從事幹細胞及組織之收集與保存之廠商,收集範圍包括新生兒臍帶血(造血幹細胞)、臍帶(間質幹細胞)、乳牙幹細胞、受精卵(精原幹細胞)、骨髓、胎盤、脂肪、皮膚等,並保留其細胞生物功能、避免汙染及儲存。其產製過程從幹細胞採集前與提供者的溝通並確保取得合法細胞後,經過分離、檢驗、冷凍儲存、儲存安全維護,至後續實驗室、生技公司客戶提領管理等一系列流程。上游廠商必需對該儲存細胞的特性有足夠的研究,建立適當操作程序及儲存環境,以維持細胞的穩定性及活性,使細胞在經過長時間的保存後,仍具備治療潛能。
新生兒的臍帶與臍帶血是取得成體幹細胞最主要的來源,主要應用以成體幹細胞的間質幹細胞較為廣泛,近年來也發展出應用在醫美相關產品。另外還有周邊血幹細胞,其優點在於可從成人骨髓中採集,應用於替代全身麻醉骨髓手術,目前周邊血幹細胞之醫療應用主要為幹細胞移植及癌症輔助治療,並應用於治療與血液及免疫系統相關之疾病。
而近幾年逐漸發展成熟的自體免疫細胞之細胞治療法,能應用在多種特定癌症、疾病的治療,在許多研發公司或研究單位是相當重要的細胞來源,因細胞會被重複使用於多次的培養複製,需確保不同批次製造的產品皆具有相同的細胞來源,建立包含種源細胞庫(Master cell bank)以及工作細胞庫(Working cell bank)的細胞庫系統。
- 中游
功能產品開發
再生醫療中游產業係從事具有功能性之造血幹細胞、胚胎幹細胞、外泌體、臍帶間質幹細胞、牙幹細胞等的開發產業,其產製流程包括細胞解凍、細胞純化、細胞培養等技術與作業程序的開發和建立,經過外部稽核單位的品質鑑定,申請成為合格之細胞供應單位等開發作業。
臍帶血(造血幹細胞)主要用於重建血液,如增生紅血球、血小板,以及免疫功能的提升,如增生白血球,可代替骨髓用作治療癌症及貧血症等多種疾病。近年來熱門的外泌體也可由臍帶血細胞培養過程之分泌物質中提取純化而來;臍帶(間質幹細胞)取自臍帶中黏稠狀的中胚層而非臍帶血,具有極佳的自我更新及增生的能力,可以透過在體外的細胞培養增加幹細胞的數量,且能分化成骨骼、軟骨、肌肉、脂肪、神經、肝臟等;另外造血幹細胞,如自體血小板用來治療或修復各種組織,透過刺激細胞分化與生長,達到傷口癒合、骨頭生長與軟骨再生等效果;胚胎幹細胞則可製造更多紅血球以治療血液方面的疾病,以及分化心臟細胞進而修補缺損組織;乳牙幹細胞具分化、修復功能,醫療應用範圍包含修復牙周病、皮膚、神經、骨骼與糖尿病等;骨髓幹細胞可治癒血癌、抗藥性肺結核、肝硬化疾病等;皮膚幹細胞則可修復肌膚傷疤、多應用於美容與保養。
- 下游
幹細胞運用開發及治療
再生醫療下游產業負責幹細胞運用開發及治療。從事開發幹細胞療法的公司,依其所著重開發之幹細胞類型,大略分為成體幹細胞與胚胎幹細胞。成體幹細胞最早從骨髓移植的造血幹細胞開始,到現今研發出的臍帶間質幹細胞、牙幹細胞、神經幹細胞、胰臟幹細胞、脂肪幹細胞等,主要應用於治療阿茲海默症、亨丁頓舞蹈症、老年性黃斑病變、糖尿病、中風、骨科損傷、外科重建手術及醫學美容等領域,目前已有進入臨床試驗或接近商品化階段的成果,如利用幹細胞療法,將病患骨髓幹細胞與藉由組織工程研發的奈米纖維人工氣管一起培養,使其成功移植不具排斥性。另外胚胎幹細胞有助於減輕免疫系統受損症狀,如增加愛滋病患之免疫細胞數量。
隨著細胞治療技術不斷研發,細胞產品應用領域持續擴展,如基因疾病、癌症、整形醫美等,相關應用主要在三大領域,包括免疫治療、藥物開發,以及基礎研究。目前幹細胞主要運用在培養自體幹細胞來修復損壞組織,如心肌梗塞的心肌再生;另外,隨著癌症與罕見人類遺傳性疾病病患的需求量增大,相關的臨床試驗治療案件數逐年增加,也有更多廠商投入再生醫療產業鏈,加速細胞治療發展速度。
免疫治療的應用則主要是用在癌症與自體免疫疾病如狼班性紅瘡上,取用患者自身的免疫T細胞,經過特殊培養後,注射回患者體內以達到消除腫瘤或減輕異體免疫排斥現象之效果。目前技術較純熟之應用包括:臨床實體腫瘤治療、白血病、鐮狀細胞貧血症、第一型糖尿病細胞療法。
藥物開發部分,利用幹細胞體外培養分化成特定組織,提供如蛋白質敷料的高階醫材、良好藥物之篩選與研發平台,或是利用幹細胞特色進行自體或異體移植來配合癌症治療等,目前皆已獲得初步成果。而中研院所研發出的人類分化體細胞製造間質幹細胞的方式,可望能解決臨床間質幹細胞數量取得不足之問題。
隨著新技術和研究持續開創,臺灣再生醫療產業從幹細胞或臍帶血保存的業務範疇持續擴大到細胞保存與治療、組織工程、可促進組織再生或修護之生醫材料後,再一步發展到癌症與免疫治療,如利用CIK、CAR-T細胞對人體內腫瘤進行治療、訂製患者自體免疫細胞藥物治療罕見疾病等。在臺灣再生醫療產值中佔比最大的是細胞治療,其次為組織工程相關之再生醫材,新階段發展方向將朝向癌症、免疫系統治療領域。
自1952年細胞複製技術的誕生以來,再生醫療持續蓬勃進展,預計2024年再生醫療市場規模為將達283.5億美元,2030年更將達到1,024億美元,複合年成長率為23.76%。據統計,2023年9月全球已有1,803項再生醫療臨床試驗正進行中,預估2050年全球再生醫療產值將達3,800億美元規模,成為未來的治療主力,其中細胞治療市場占比最大。目前細胞治療領域仍以癌症腫瘤治療占多數,但可應用的疾病領域也逐步增多,如用於醫美修復功能產品,利用幹細胞藥品治療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亦或是利用組織修復受損細胞、再生或抗發炎等。近來細胞治療的修復功用亦被運用在新冠患者的治療上。而台灣業者近來也藉由國內外藥證的取得、資金入股、發展新研究方向與多元應用成果等方式,積極搶攻細胞治療市場。
隨著生物科技不斷地創新與突破,基因治療和免疫細胞治療的市場熱度也隨著水漲船高。新形態生物療法的市場亦正在快速成長中,如CAR-T治療、iPSC治療、核酸(RNA)治療、外泌體(Exosome)應用等研究也正如火如荼的展開。台灣業者在相關領域皆有創新成果產出,將陸續申請海內外的臨床研究試驗,布局新興療法市場。此外,隨著技術的突破下,ADC藥物成為市場熱議話題。據市調機構Grand View Research數據指出,2022年ADC藥物市場規模為78.2億美元,預估至2030年將成長至2,223.5億美元。為切入市場取得先機,台灣業者藉由創新平台、委託開發暨製造服務(Contract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CDMO)等方式進行布局,因應下世代療法與藥品的複雜性與專業,推升了CDMO產業和市場的快速發展,政府亦透過政策、法規將CDMO產業納入重點發展項目,加速推動台灣CDMO產業發展。看好新興生醫療法的發展,並加速產能、先進療法產品上的布局,不少業者台灣業者透過併購、入股或策略合作等方式來拓展市場。此外,近來AI技術熱潮,亦讓業者看到未來發展契機,將AI和CDMO結合,開發智慧化產品服務。
近來台灣廠商在臨床研究、產品研發、藥證取得等方面,持續帶來豐碩的成果,為使細胞及基因治療管理制度與國際主要國家接軌,行政院於113年4月25日拍板通過《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2項草案。並在113年5月10日於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再生醫療法雙法草案」,關於再生醫療規範,僅恩慈療法及特管辦法已核准執行項目可免除人體試驗外,其餘醫療仍須經人體試驗,且胎兒不作為再生醫療組織、細胞提供者,衛福部也需定期公開治療成效等規範;另外也規範再生醫療僅限於醫療機構執行,非醫療機構若從事相關醫療行為或廣告時,最高可開罰2千萬元。自《特管辦法》實施以來,經過多年調整與修正後,特管階段總共核准包含自體免疫細胞、脂肪幹細胞及纖維母細胞等 53 項適應症項目。
立法院會於113年6月4日三讀通過再生醫療雙法。《再生醫療法》包括35條7章節,條文明訂,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有兩類特例情況可以免完成人體試驗,第一是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且台灣尚無適當的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的緊急需求(恩慈療法),第二則是再生醫療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同時也明定再生技術管理與細胞源頭管理,為避免無行為能力者被迫提供細胞,其代理人做決定時須經公證,且胎兒不可成為細胞提供者。此外,若是因再生醫療之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除加重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為再生醫療廣告之處罰至最高2千萬元外,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全文共23條,制定重點包括再生醫療製劑業者與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規範再生醫療製劑之上市後安全監視及供應流向資料之保存,以強化上市後品質與安全監督。同時也針對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的再生醫療製劑,於完成第2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可以在附款許可下,滿足醫療迫切需求。
再生醫療雙法通過,從醫療執行端、製劑端、細胞製備端全面納管,完備產業鏈所必需之管理機制,同時兼顧再生醫療臨床應用之安全與品質,期待未來再生醫療雙法上路後,對台灣再生醫療產業帶來更大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