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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綠能建設

為提升我國能源自主,新興綠能產業,落實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目標,政府已於2016(105)年10月27日通過「五加二創新產業」之一的「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方案」, 以促進綠能科技產業發展。

2017年,政府為加速綠能產業發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綠能建設部分,將於4年(106-110年)內分3期共投入207.85億元特別預算,其中第1期(106年9月至107年12月)已編列80億元,補足未來綠能發展所需的基礎建設、技術驗證等缺口,希望建構能源內需市場,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與創新,打造台灣成為亞洲綠能產業發展的重要據點。

綠能建設包括四大主軸,分別是智慧新節能、太陽光電、風力發電以及沙崙綠能科學成。其中,風力發電目標在讓台灣風場成為具國際競爭力風場,建置風電發展所需水下基礎及重件碼頭,如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及台中港離岸風電產業專區,目標至114年風力發電累積設置量目標為4.2GW(陸域1.2GW+離岸3GW)。

在沙崙綠能科學城方面,民國105年10月27日行政院第3520次會議正式通過「綠能科技產業推動方案-建構沙崙綠能科學城、創新綠色產業生態系」,正式宣佈推動台南沙崙綠能科學城之建置,並於105年10月31日完成「沙崙綠能科學城籌備辦公室設置要點」,於11月6日成立沙崙綠能科學城籌備辦公室。106年3月16日並修正設置要點,賦予籌備辦公室提升科學城生活機能,促進招商引資及吸引研究人才進駐之任務。107年1月15日,行政院吳政忠政委與陳美伶政委召集經部及科技部研商「沙崙綠能科學城整體發展」,決議將「沙崙綠能科學城」更名「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以擴大智慧城市應用發展。107年2月14日經濟部函頒「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設置要點」,正式將「沙崙綠能科學城籌備辦公室」更名為「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籌備辦公室」,並納為推動中心組織架構下的單位。

2.能源發展綱領修正案

行政院於2017年4月24日核定「能源發展綱領」修正案,確立邁向2025年非核家園的台灣能源轉型發展架構。

內容從原促進能源的安全穩定、效率運用、潔淨環境之供需體系面向,擴大深度及廣度至「能源安全」、「綠色經濟」、「環境永續」、「社會公平」等核心面向。能源安全包含需求面管理、分散式設置及汽電共生並強化系統面智慧化整合。綠色經濟包含,強化節能、創能、儲能與智慧系統整合全方位發展。環境永續包含維護空氣品質與達成非核家園策略。社會公平包含能源民主與正義、資訊公開、公眾參與及能源市場革新等。

3.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

行政院於2017年6月在行政院第3551次會議通過「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106-109年),規劃「先陸域、後離岸」策略,逐步推動風電設置。預計在4年內達成風力發電累計1,334MW(百萬瓦)設置量,並建立中長期治本措施,優化設置環境,進而達成114年4.2GW(十億瓦)(陸域1.2GW、離岸3GW)的設置目標,希望藉此促進能源多元化及自主供應,並帶動內需與就業,建構風力發電友善發展環境,展現我國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之決心。

4.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政府為達成民國114年再生能源占比20%之政策目標,創造離岸風電友善發展環境,經濟部以行穩致遠原則、採「先淺海、後深海」開發模式,以「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策略有效推動離岸風電發展。並考量配合基礎設施建置期程,鏈結在地產業關聯,經濟部業於107年1月18日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採「先遴選3.5GW,後競價2GW」策略,穩健有序的方式建置國內離岸風電,並以市場帶動產業鏈實績。

5.離岸風力發電產業政策及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計畫書架構說明

政府為培育離岸風電產業供應鏈,以市場建立實績,同時為配合國內基礎設施建置期程,穩健有序推動離岸風電發展,工業局透過召開產業意見徵詢會議,訂定我國離岸風電產業發展目標與期程,並運用離岸風電規劃場址作業之承諾事項推動產業在地化,成功推動臺中港工業專業區Ⅱ,成為離岸風力機零組件製造專區。

經徵詢產業意見後,考量國內業者技術成熟度及國外業者規劃作法,工業局於107年1月18日揭示「離岸風力發電產業政策」,及「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計畫書架構說明」,將我國離岸風電產業發展項目(風力機製造、水下基礎及海事工程船舶製造)與時程分為前置期、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等三個導入期程,由開發商提出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佐證資料,由工業局召開委員會審查後出示意見函,藉以促使國內外業者合作,並協助輔導國內廠商建置產業供應鏈。

6. 修正「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區塊開發第2期選商機制主要調整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 依序位優先順序,給予不同容量上限,最大獲配容量達 900 MW,股東相同之申請人以不同風場包裹提出單一申請案需符合海域空間充分利用三項原則。
  • 產業關聯方案項目與數量改由開發商自選的自助餐模式,共有 24 項,及格分數為 70 分,總分調整為 120 分。
  • 調整使用本國籍主要施工船舶、運維技術及營運期環境監測服務及工程設計服務等項目配分,若選擇使用本國籍主要施工船舶應檢附「優先承攬協議」,及倘無法依承諾落實時之具體「補分方案」,並承諾於行政契約簽署後 6 個月內提供正式商業合約。
  • 行政契約新增「有條件給予併網一年彈性」機制與展延條件,需要符合依所提產業關聯方案之風力機機艙與葉片於完工併聯年度之第 1 季完成首件生產及於所定完工併聯日前達成「所有風力機組水下基礎設置」兩項條件。
  • 納入國內外施工船舶量能不足可作為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
  • 新增分批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彈性機制,於申請簽訂行政契約前繳納至少 50% 之履約保證金,剩餘數額於簽訂行政契約後 12 個月內或專案融資到位後 1 個月內取其前繳納。
  • 明定開發商於選商階段檢附與二家以上集團簽訂之購電合作意向書(LOI)證明可獲得額外增加 100 MW 容量,正式 CPPA 須於簽訂行政契約後 18 個月內或融資到位後 1 個月內取其前,來繳交相關文件等。